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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查处情况: 经查明,鹏欣资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5日,鹏欣资源子公司PENGXIN CONGO COBALT ORE TRADE CENTER SARLU(中文名:鹏欣刚果金(钻)矿石交易中心,以下简称PCTC)与VICENT MINING SARLU(中文名:VICENT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VICENT)签订《铜矿石销售合同》,约定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PCTC以交割单日期最近的伦敦金属交易所金属铜结算价为基准,以按月交割方式,向V1CENT销售酸溶铜合量不低于2%的含铜矿石。作为该合同的履行,2018年7月30日和8月30日,合同双方分别办理了626,300吨和544,300吨矿石交割,金额分别为32,964,463.77美元和28,020,929.67美元。公司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确认了相应营业收入5,257.36万美元(不含税)。双方办理交割后,VICENT未付款,也未运走矿石。
2019年2月25日,PCTC与VICENT签订《销售退货协议》,约定退回前述交易的矿石,与前述销售合同相关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同日,双方签订《矿石交割单》退回矿石。公司对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涉及冲减营业利润2.58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2017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74.68%。
该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议》。
上述事实,有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交易合同及交割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鹏欣资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处理处罚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2.何某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PCTC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是上述销售和退货事项的决策人和执行人,并且在前述退货协议签订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对涉案的退货事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何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3.楼某波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事项承担主要责任,在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敦促组织信息披露,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楼某波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4.储某江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事项承担主要责任,在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及时组织信息披露,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储某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5.李某才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在相关年报编制过程中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李某才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小编有话说:
在本案例中,鹏欣资源子公司违法事实手段如下:
通过签订两份金额分别为32,964,463.77美元和28,020,929.67美元的《铜矿石销售合同》,然后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确认了相应营业收入5,257.36万美元(不含税)。双方办理交割后,VICENT未付款,也未运走矿石。
之后,PCTC与VICENT签订《销售退货协议》,约定退回前述交易的矿石,与前述销售合同相关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同日,双方签订《矿石交割单》退回矿石。公司对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涉及冲减营业利润2.58亿元人民币。
然而,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员在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敦促组织信息披露,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最终,该公司因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议》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
税法知识链接:
回顾本案例,若在案例中,该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后及时完成矿石与货款交付等业务,在合同取消后及时发布信息披露则属于一个正常的销售退回业务。
那么,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发生正常销售退回业务,又该如何做税务处理呢?视小野接下来再具体说一说~
1.关于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关于销售退回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3.关于销售退回红字专用发票开具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