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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公司法人股东已实缴出资,在运营前需要建设很多土建工程,前期发生的建设工程费用支出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因公司业务未开展起来,至今未转入运营期。现计划注销公司,请问,注销清算时计入在建工程科目的前期费用如何进行处理,法人股东能否将这些前期费用作为投资损失,在股东方进行税前扣除?
回复 公司发生的在建工程停建损失,属于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留存备查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的相关证据资料,在税前申报扣除。公司注销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清算的规定处理。 股东是法人公司的,对外投资支付的投资款无法收回时,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操作时,如果被投资公司按照《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后,无剩余财产分配给法人股东的,法人股东可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留存备查资产损失的相关证据资料,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和投资损失的会计处理及原始入账凭证等证明材料;(二)被投资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剩余资产分配表等证明资料;(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政策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源 :中税网